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,树立团结紧张、严肃活泼的校风,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处分共五级:1、警告;2、严重警告;3、留校察看;4、勒令退学;5、开除。 (一)违纪后能主动诚实地承认错误者,可降一级处分。 (二)凡累计扣分达到12分、折合20小时课时者、严重警告处分以上者通报批评,并通知家长。 (三)凡累计扣分达到24分或折合40小时课时者开除处理。 (四)具体扣分标准请参照附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加重处分: (一)违法违纪后,认错态度不好者; (二)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者; (三)隐瞒严重错误情节者; (四)对反映问题的同学进行报复者(包括中伤谩骂或殴打)。 第四条 处分管理的报批程序: (一)对学生违纪处分,先由教务处调查,弄清事实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。一般应在3天内将本人的检查、旁证材料、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汇总上报集团。 (二)情况查实后由教务处研究,根据本条例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,报集团领导审批。 (三)处分公布之前,先通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,对其讲明学生违纪情况,再由教务处同违纪学生谈话,将处分结果通知本人并进行教育,必要时集团领导与学生谈话;勒令退学和开除的学生,必须由教务处负责送交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。 (四)凡给学生处分,一律布告全体学生。 (五)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,如果处分期满,确实表现很好,可撤销处分。 (六)撤销处分的程序: 1.先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,提出撤销处分申请; 2.集团研究申请,给与回复; 3.凡给学生撤销处分,一律出布告,并通知家长; 4.凡未撤销处分的学生视之品德评定不合格,勒令退学; 5.凡处以勒令退学,开除学籍的,本人确有悔改之意,家庭亦强烈要求复学者,家长写出书面保证书,由集团领导研究返校事宜。 第五条 受处分期限一般为两月,期满后如果表现仍不好,则处分不予解除,可延至培训结束前。留校察看,如果期满仍不能解除,可视情况延长察看时间,如果延长时间到期,仍不能解除,则勒令退学。 第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集团教务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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